今年2月26日,广东阳山县一名13岁男孩陈某性侵8岁女童,因陈某不满14周岁,未被追究刑责,距离事发不到一个月,陈某又回校继续上课。幼女被性侵,性侵者竟然啥事没有?此事引起轩然大波。
舆论发酵后,阳山县成立了联合工作组。3月20日,联合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根据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因陈某作案时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嫌疑人监护人发出《训诫书》。陈某已被依法送至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
也就是说,假如没有舆论关注此事,就连送到专门学校这件事都未必去做。你让受害者亲属作何感想?
依照现有法律规定,不予立案的确“师出有名”。但应该看到的是,此事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非常大,如果此种恶性案件只以“训诫”了之,对世道人心造成的冲击可想而知。针对此类案件,我们当有警觉之意,也当有依法研判的必要。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追究刑责,但有着严格的限定: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亲属描述,受害女童左大腿内侧有两处淤黑,这算不算故意伤害,显然需要权威部门认定。虽然这一状况与“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相距很远,但人们依然可以想见当时加害者的满满恶意和受害幼女的极度恐惧。这一灾难性的情景,并不会随着“不予立案”和时间的推移而消失。
只要有良知者就会受到考问:在这个13岁男孩作为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受到“保护”的情况下,谁来保护可怜的8岁女童?
通报称,相关部门已对受害女孩及其家属进行抚慰。但众所周知,这对一个在人生的初始阶段便遭遇重击的孩子来说,并无实质意义。要想抚平她内心的创伤,没有比最大限度惩治坏人更好的方式了。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出台后,最高法曾表示,法院要严格、准确、全面地把握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该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轻纵。
提出这一要求至关重要。如果我们看到了“无法立案”所涉及的巨大障碍,感受到了现实中面对部分未成年人作恶却徒呼奈何的困窘,那就有必要对此中的痛点和难点予以审视,乃至作出改变。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改变了“刑不上14周岁”的局面,这是法治的进步。这个局面是由眼泪和愤怒推动而来的。今天,面对种种法理难题,听闻民间种种呼声,我们也有继续推动法治进步的理由。因为,我们不能看着一个才8岁的孩子痛苦万分,却无计可施。
现代快报/现代+首席评论员 戴之深
网友看法
1、网友一大只黄鹂鸣翠柳:监护人也没事吗
2、网友豁达的博斯腾:追究监护人刑事责任,坏种很多家里就是以恶为教育,家长很多也不是好东西,家教育完全不负责任!我上学那会那几个坏种打架斗殴霸凌后来强奸轮奸,未成年做了几年牢出来还是蛇鼠一窝
3、网友有趣的松鼠J:气的我飞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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