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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观影拒绝屏摄应成为文明共识

极目新闻评论员 石平

2月15日下午,歌手薛之谦在微博发长文分享春节档电影《飞驰人生2》的观后感,文章内附带了3张在电影院拍摄的电影画面引发了“盗摄”争议,“薛之谦 盗摄”的话题也冲上热搜第一。

舆论发酵后,薛之谦以打油诗回应称“本尊在谢,你在赛脸”,疑似意指自己这样宣传得到了片方的感谢,是网友没有眼力见,再度引发激烈争论。

(来源:薛之谦个人微博)

风波初始,网友的争论点集中于“薛之谦的行为究竟是否违法”。有网友引用此前央视电影频道的普法内容论证,在电影院拍摄正片、彩蛋、拍照片发朋友圈,只拍摄不传播都属于“盗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当时,主持人总结称:“龙标亮起的时候,我们就不可以再拿出手机拍摄”,这也成为很多网友反对和抵制“盗摄”的重要依据。

但是如果严格去对应法律规定,法律上确实没有“盗摄”这一定义,观看电影时拍摄屏幕并传播,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权,像薛之谦这样只是拍摄照片,作为观后感的配图,没有录音录像,而且显然是得到片方授意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著作权,是否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的确还处于灰色地带。日常生活中,在影院这样“拍照留念”的人不在少数,很多人也抱着一种“法不责众,图个乐子”“没有商用,不必在意”的心态,任由这一现象泛滥,线下没有立起规矩,线上自然就会争论不休。

(来源:央视新闻微博)

其实,这一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薛之谦是否违法,而是他作为知名度很高的明星,是否应该向大众做出这样的示范。

著作权纠纷通常属于民事纠纷,是否侵权,是否追责,要根据每个案例的具体情节判断。但是如果不拿起手机拍摄屏幕,肯定就不会存在非法传播、侵权等问题,反之,如果一位明星带头用手机拍摄屏幕,很多人就会失去对这一行为的警觉性和分辨力,认为这是正常的,甚至合理的行为,由此可能会滋生很多侵权乱象。

薛之谦本人是创作型歌手,应该最懂得尊重原创,守护版权的重要性,却毫无顾忌地做出这种争议性举动,并且丝毫不认为自己有错,这当然令人非常失望。他的这一态度,也引发其粉丝模仿屏摄晒图,以此表示对他的支持,更让人觉得十分荒诞。

(来源:微博)

而且,多数人反对屏摄,不只是因为这一行为埋下了侵权隐患,也因为这是一种没有意义的不文明行为。在流媒体如此发达的时代,人们之所以花钱去电影院看电影,除了第一时间先睹为快之外,也是为了享受影院暗灯之后所营造的沉浸式观影环境。在影院拿出手机拍摄屏幕,发出的声音,亮起的光线,很容易让人从专注的观影中抽离,对自己、对其他观众而言,都是一种干扰。

哪怕打着宣传、安利影片的旗号,屏摄行为也很难有其合理性,那些发在社交媒体上,像素模糊、色彩偏差的屏摄照片,缺乏情节连接的几个片段,根本反映不出影片的真实质量,很难说能起到多大的宣传作用,反而更像是为了“打卡”证明自己看过,趁着春节档的火爆收获一波点赞。如果真的要宣传,发布文字感想、官方剧照显然效果更好,哪怕是要打卡纪念,拍摄影院的海报物料和自己的票根,也可以起到同样的效果,何必非要对着银幕大拍特拍?

一种行为哪怕没有在法律上被追责,也并不表示就是对的,法律之外还有道德,社会有其文明秩序。央视电影频道曾经发起的“拒绝盗摄倡议活动”中,多位电影人倡议:正在播映的电影不是景点,拍摄留念是不文明行为,也是对电影本身的不尊重。这一活动当时效果不错,很多人加入了“拒绝屏摄,文明观影”的行列。薛之谦的不当观影行为,引发了如此高的关注度和讨论量,也可见,认可和支持“不拍银幕”,反对屏摄行为的人,其实是越来越多的。

也希望这件事不要止于对薛之谦行为的讨论,而是进一步推动普法和文明倡议,让更多影院、电影人、观众等方方面面都行动起来,该普及法律的要普及,该树立文明公约的要树立,各尽己责,明晰是非,早日让拒绝屏摄成为观影的文明共识。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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