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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据教育部网站2月8日消息:

为规范校外培训活动,提高校外培训质量,满足多样化的文化教育需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教育部在近些年集中治理实践和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8日。

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校外培训活动,提高校外培训质量,满足多样化的文化教育需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外培训是指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校外培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校外培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公益性原则,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第四条 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校外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统筹。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校外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调控规模结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工作。

国务院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是相应领域校外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和资质,实施行业管理,开展专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有关校外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其他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校外培训有关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具备法人条件。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校外培训办学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应当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分别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以及与实施培训活动相适应的组织结构、从业人员、经费、场地和设施、管理制度等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培训”字样。

第八条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

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第九条 校外培训使用的材料,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实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应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校外培训应当安排在培训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培训时长、时段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

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将参加校外培训或者培训结果作为招生的依据。

第十二条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其他校外培训的收费价格,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培训业务活动、改善培训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填报、更新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培训合同标准文本并在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校外培训的日常监管。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校外培训执法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检查、询问、查阅或复制相关材料,先行登记保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擅自开展校外培训、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超出许可范围培训、管理混乱、违规组织竞赛等行为的,依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引入质量高、信用好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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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看法

1、网友智慧精灵小古怪:不要一刀切 监管文化课辅导班 放开艺术类

2、网友于无声处yws:校外辅导只需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禁止在职教师强迫自己的学生参加自己或熟人的培训班,二是禁止预收10次以上费用,三是预防资本对教育体系的不利影响。其他的就得无为而治了。

3、网友正大光明葡萄Qb:制定一个课时每人不超八十元每个班不能超过二十人

4、网友乖巧旭日7u6:只要禁止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学科类教培,那就没问题。堵不如疏,校外学科类培训有它存在的原因和必要性,但是要和学校内正常的教学有所区别。总之,学校的交给学校,社会的交给社会,一切会好的!

5、网友喜庆的沙滩rO:支持适当的合理的教学培训!!!

6、网友jvzk:坚决取缔补课

7、网友hahaha654321:一会禁止,一会啥啥,看不懂

8、网友淡月666:取消中高考!!!!!

9、网友杰克不想说:尊重市场,尊重家长

10、网友陪娃上清北:补习班又变为合法了?

11、网友雪原5878:是不是说高中学科培训可以利用休息日和寒暑假?

12、网友晴空6193:彻底取消一切校外培训,把时间还给孩子,让孩子都回归自然,多参加农事劳动、体育锻炼、社团活动

13、网友feiheng:校外培训是个人自由

14、网友我爱范米粒2:孔子教书育人的时候可办许可证吗?

15、网友清新星球7T3:抓好在职这部分,一切迎刃而解。

16、网友lc1986-101:征求我的意见我的意见就是高中也不需要考试,只接摇号

17、网友飘逝:只会成为资本家的市场,以前只要个人有能力,就能培训,这种情况下,普通人将办不下证件,资本家进入培训市场,然后培训费不会低,毕竟高大上的房租服务都得进入成本,所以,这样下去普通人根本不可能接受培训了,这估计也是目的吧,升不了学,那就去搬砖了!原来大机构的新东方,学而思一节课真的不便宜,

18、网友大气白云Cu:取消一切校外培训,让学校真正成为孩子升学考学的主体,狠抓学校教书育人的主要功能,着力把学考结合起来,减轻家庭家长经济负担

19、网友博学的豆花RJ:学校在职教师强迫或变相强迫自己学生到自己办的辅导班(很多都是在老师家里)辅导的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家长对这种强迫和变相强迫深恶痛绝!!

20、网友认真的星球Su:禁止一切校外培训,农民进城供娃上学本来负担不起,有钱的娃上培训班,没钱的娃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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