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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引导激励用人单位多招女员工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带来了《关于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的建议》,其中关于合理分担生育成本的内容受到了舆论的关注。

有些企业不愿意招聘有生育意愿的女性,身在职场的女性,一旦生育,职业发展也会受很大影响。一直以来,政府出台了不少政策,旨在降低职场女性的生育成本,但具体实施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2022年全国妇联“企业生育成本负担对女性就业的影响”课题对29个省区市1043个企业的调查显示,三孩生育政策实施以来,有25.39%的被访企业承认存在只招男性或同等条件下男性优先的情况;在有女职工生育的930个被访企业中,有63.40%没有执行延长产假政策。

女性员工休产假,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产假期间的工资会由国家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不用花钱出工资。但是,一名员工长期休假,工作交接、顶岗者的适应情况等仍然会对企业运行产生影响。而且,女性员工生育后返岗,也会受到哺乳、抚养的影响。孩子三岁之前,妈妈的育儿任务是很繁重的,这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女员工在工作上的投入和效率。这些成本,归根到底最终都需要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的承担方式,要么是增加人手,要么就是安排其他员工分担怀孕、生育女员工的工作量。这个压力自然会传导到HR那里。所以,从这个角度,用人单位不愿意招女员工,不完全是歧视心理起作用,也是为了避免利益受损。由此不难发现,一些生育优惠政策之所以难以执行,就是因为这些政策的发力点都在企业,给企业加义务。

前述调查还发现,被访企业中,82.36%希望对其承担的产假期间(含延长产假)社会保险费予以补贴,74.40%希望延长产假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48.71%希望为当年有女职工生育的企业适当减税,有41.99%的被访企业希望政府优先采购女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竞标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这些调查结果表明,企业也希望政府来弥补企业因为女性生育而受到的损失。正如谭琳代表在建议中指出的,政策体系中,引导企业建设生育友好、两性平等的就业环境的激励措施不足,因此,她建议完善生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这里的分担,主要是指政府分担企业面临的女性员工生育成本。

谭琳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一是明确职工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等假期津贴或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或地方财政负担;二是对企业承担的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奖励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一定比例补贴;三是在税收政策上进一步体现对家庭养育的关怀,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征税办法;四是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改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时,增加有关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项目中,对性别平等状况较好、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较高的企业予以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优先考虑等内容。

这些政策,更多地发挥了政府的作用,能进一步弥补企业的损失。比如第四条,就能够极大地促进相关企业招聘女员工。

人口问题关乎国家兴衰、民族存亡,这个重担不该只落到企业身上,而应该全社会来承担,也就是全体纳税人来承担,具体而言就是政府出钱,这在逻辑上是合理的,在执行上也是可持续的。 □ 刘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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