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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修订条例允许导游自由执业

两会·建言

南都讯 记者王玮 莫倩如 发自北京 当前导游人员普遍存在社会声誉低执业条件保障不足、维权渠道不畅、职业成长空间有限等问题。2024年全国两会之际,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提交了一份《关于优化导游执业环境提升导游形象的提案》。

他在提案中呼吁,建议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以行政法规和行政执法保障导游执业,对于执有合规导游证书且带团执业的导游,允许其进入文博场馆并向所带团队的游客做讲解。他还建议修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的劳动合同、带团的劳务合同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允许导游自由执业、兼业,允许导游接受客人自愿给付的小费。

挂靠旅行社导游难获劳动报酬,为生计不得不向旅行社“买团”

据悉,全国有70万注册导游,223家地方导游协会或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导游分会,约400家导游管理机构,在服务大众旅游和推动旅游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关键作用。

但令戴斌遗憾的是,近年来导游形象趋于黑化,执业环境趋于恶化,而且看不到好转的迹象。“每到旅游旺季,媒体上关于导游的负面新闻就多了起来,热门旅游目的地的市场秩序整顿也多指向旅行社和导游,但是违规者在全国导游群体中究竟占多少比重,并没有哪家权威机构给出调查结论。”戴斌说。

在戴斌看来,挂靠旅行社的导游,很难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和职业保障,不少导游为了生计而不得向旅行社“买团”。

他也表示,一些热门文博场馆以“避免社会讲解参差不齐和给馆内秩序带来的混乱”为名,规定“未经馆方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馆内开展讲解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在馆内开展讲解活动的单位,须提前5天提出申请,报备讲解内容、讲解人员、活动流程、安全责任等材料”,事实上限制了国家认证的导游执业范围。

“由于没有全国性的导游协会,导致导游的群体声誉和个人利益受损时救济渠道不足。”戴斌强调。

在山西碛口古镇,导游为游客讲解古镇历史。 新华社发

建议修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允许导游接受客人自愿给付的小费

为保障导游的执业条件、提升导游群体的职业尊严,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戴斌在提案中呼吁,建议文化和旅游部会同民政部在地方导游协会的基础上,指导创建国家级导游协会或者导游协会联合会。

“现在的导游组织多是在旅行社协会下设立导游分会或者专业委员会,少量地市设立了独立的导游协会,为全国性导游协会的成立做了相应的组织准备。”戴斌说,由于旅行社和导游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旅行社协会无法真正代表导游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

对此,他认为,在地方导游协会、旅行社协会导游分会的基础上成立中国导游协会或地方导游协会联合会,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戴斌还建议文化和旅游部会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主管部门加强对导游群体的正面宣传报道。“对违规者当然要依法依规处理,但是提倡就事论事,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导游污名化。”他强调。

戴斌也呼吁,建议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以行政法规和行政执法保障导游执业,对于执有合规导游证书且带团执业的导游,允许其进入文博场馆并向所带团队的游客做讲解。

他表示,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对讲解内容和讲解方式做出规定,但不能对导游做出禁业限制而只接受内部讲解员的讲解。

此外,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对A级景区和国家级度假区提出明确要求,落实好执证执业导游“十免一”政策;要求星级饭店和旅游住宿企业为执证执业导游提供必要休息场所,航空、铁路、邮轮游艇和公路交通企业为导游执业提供必要的便利,包括但不限于设施专门的旅游团队通道、餐饮服务,以及为导游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指导和工作协助。

戴斌还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应修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的劳动合同、带团的劳务合同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允许导游自由执业、兼业,允许导游接受客人自愿给付的小费。

网友看法

1、网友lzh680822:为什么导游可以收小费?我建议老师可以收学生小费?看有多少人大代表同意了!

2、网友博学多才的饭团zn:要从人文上去提高导游职业素质,用金钱刺激导游积极性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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