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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造浮桥案”再审改判的喜与忧

舆论关注监督五个多月后,私造浮桥案终于迎来了再审宣判。据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报道:今日对黄德义等18人寻衅滋事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维持对黄德义、何树春的定罪量刑;对黄嵩等5人免予刑事处罚;宣告黄永等11人无罪。再一次证明围观改变中国。

但我认为,这个判决还不够完美,有喜也有忧。

一、喜的是,多数被告人被再审改判无罪

法院经再审查明:吉林省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之间的洮儿河河道内,因该处河床坚硬且水流较浅,周围群众长期从此处过河,在河道内逐渐形成一条过河老道,河岸两侧也随之形成通向老道的两条便道,与过河老道相接。大多年份中,除汛期外,行人和各种车辆均可从两岸便道经老道过河。2005年至2014年期间,原审被告人黄德义未经审批,伙同黄德军、黄德友在上述河道处非法建造浮桥收费。2014年至2018年期间,黄德义出资、设计并组织黄德军、黄德友、何树春、黄嵩、黄强、黄刚、黄永、黄伟在该河道非法建造固定桥,在桥头非法建造彩钢房和地秤。固定桥建成后,为收取更多费用,黄德义、何树春、黄嵩以堆土、挖坑等方式将原有通往河道的便道路口及河道内老道封堵破坏,迫使过往车辆从桥上通过,黄德义等人在桥头设置铁链、绳索,组织家族成员全天排班看守,对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黄德义因非法建桥多次被当地水利局责令拆除并进行罚款,黄德义缴纳罚款后,或不予拆除继续收费,或只拆除桥板应付处罚,随即组织上述各原审被告人再次建桥收费。

再审认为,黄德义等人未经行政机关审批,任意占用河道非法建桥,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原本通往河道的便道路口及河道内老道封堵破坏,致使部分车辆因陷入坑中造成财产损失,使其他车辆不能或不敢从老道通行,被迫从案涉桥梁过河;黄德义等人在桥头设置铁链、绳索,全天排班对过往车辆拦截强行收取过桥费,多次引发争执和纠纷;黄德义等人私自建桥经多次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明知违法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与行政处罚,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该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黄德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原审被告人何树春参与程度较深,作用较大,原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原审被告人黄嵩、黄强、黄德军、黄德友、刘彦辉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原审判决量刑不当,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原审被告人黄永等11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应当依法予以纠正。遂做出如上判决。

二、忧的是,私造浮桥收费仍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因私造浮桥收费,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何树春等17人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六个月及三个月的刑期,同时宣告缓刑。宣判后,黄德义等18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黄德义不服,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又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黄德义将“私造浮桥”收费被定罪判刑案披露出来、公开喊冤,引起舆论大哗。网民普遍认为,在政府渎职失职没有建造桥梁的情况下,村民私造浮桥方便村民过河,实属善举,对通行的车辆人员适当收费也合情合理,否定善举并对其定罪处罚将导致道德滑坡,有可以出现跟南京彭宇案一样严重的负面后果,估计以后人们再也不敢擅自修路搭桥做善事了。

因当时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非常简单,难以看出被告人实施了哪些寻衅滋事行为,所有我基本认同网民的意见。2023年7月6日我发表《男子自费建桥何以被判寻衅滋事罪?》一文,简要分析了为什么会出台如此荒唐的判决,认为基层的本位主义、机械主义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叠加在一起,就造成了这个奇葩案件。我希望上级法院尽快启动再审,改判涉案的18位农民无罪,鼓励更多人积德行善!并预言:“这个错案今年一定会被纠正!”

在舆论监督下,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决定提级审理,并于202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果然,赶在年底,今天这个案件再审改判了。

遗憾的是,我当时预测的结果是改变定性、全案无罪。但再审仍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寻衅滋事,只是认定其中16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从再审查明的事实看,认定被告人寻衅滋事的理由有三:一是未经审批,非法建造浮桥。二是因非法建桥多次被当地水利局责令拆除并进行罚款后,拒不改正,再次建桥。三是将原有通往河道的便道路口及河道内老道封堵破坏,迫使过往车辆从桥上通过,并对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其中第三点最重要,也是再审阶段才查明的事实。如果这一事实成立,再审维持对黄德义、何树春的定罪量刑,也是能够理解的。毕竟,他们不仅得罪了村民,更是冒犯了政府,他们置政府权威于不顾,而且喊冤时还信口雌黄,此等刁民,如不严厉惩治,如何震慑他人、维护稳定?!

实事求是地说,在寻衅滋事罪尚未修改完善,各地都还在大量适用的情况下,任何法院都不敢首先抛弃这么好用的口袋罪。一案能改判这么多人无罪,已是难得的进步。

但我始终认为,在政府明显缺位且出行确实困难时,未经批准擅自搭桥并适当收费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好事善事,总体上应当予以鼓励肯定。仅从法律本位主义出发,将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会不会出现负面效果,导致社会道德滑坡,吓得人们以后不敢擅自修路搭桥做善事了,确实值得再观察、再思考。

根本的解决方案,或许还是及时认真检讨寻衅滋事罪的得失。我在《别再让寻衅滋事罪继续寻衅滋事了》一文中,曾经建议立法修改寻衅滋事罪,或者由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严格限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正如某著名教授所说,寻衅滋事罪是用来打流氓的,而不是用来耍流氓的!

网友看法

1、网友爱生活的蛋糕Rh:就想知道,桥的问题解决了吗????????

2、网友用户9664144278587:如果有上述的第三条情况存在,判决就是公正的。

3、网友聪明豆浆7yH:他这几个人的做法很难说是善举

4、网友五七七三:是谁把好人送进牢里?????

5、网友潍州布衣:不能让好人不得好报。[祈祷]

6、网友聪明沙滩o3z:第一,如果不让建桥为什么不事先制止?为什么建完桥说人家不对了?第二,同意建桥了为什么不让收费?建桥费用怎么办?

7、网友欧航欧马可信阳经销商:在当地也是个茬子头……

8、网友柴班长:社会难道就是这样吗?老百姓去哪里讲理去啊!

9、网友笔鉴人生:本是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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