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视频截图
文 |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赵强
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市一小区2岁女童被一只罗威纳犬扑倒撕咬致肾挫裂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真是祸不单行,10月17日,又有网友爆料,四川乐山一未拴绳大狗在大街上追着扑咬2名幼童。视频发布者称,有幼童受伤,咬人恶犬被围观群众和物业人员赶跑。
接二连三的恶犬伤人事件令人痛心。痛定思痛,如何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才是当务之急。
狗咬人,责任在人不在狗,这是通识也是共识。
以10月16日发生的狗咬伤人事件而论,该事件的发生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该犬没有主人陪伴、并且未牵绳;二是其应属于被禁养的烈性犬,却被饲养。虽然有人说,罗威纳犬并未在成都市禁养犬名单之中,但是《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概括性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公开资料显示,罗威纳犬是犬科犬属下的动物,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具有勇气和力量的犬种之一,显然也属于禁止个人的烈性犬、大型犬。
因而,无论是没有给狗牵绳陪伴,还是违规饲养禁养犬,此起事件中的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都没有尽到妥善管理动物、依法依规饲养动物的义务,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又造成严重后果,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可谓是咎由自取。
唐某的教训应当引起所有宠物饲养者的警醒。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如果动物主人能够预见到可能造成危害,但却没有采取措施避免,那么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除了要承担经济赔偿之外,还有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更有甚者,如果之前就发生多次攻击他人的情况,但动物主人依然放任,危及社会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则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生恶犬伤人事件,物业等方面一般也有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物业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小区物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没有对违规养狗行为进行管理,要承担补充责任。不过,在物业承担了相应赔偿后,还可以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狗主人赔偿。
是不是不说不知道,一说吓一跳?饲养宠物其实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不是有钱就可以。如果能够早点真正意识到一旦违规饲养宠物,不仅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伤害,给公共安全增加风险,还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那么人们在决定饲养宠物时会不会更加慎重,饲养、管理宠物时,应不应该多尽些心,对他人、对社会乃至对宠物、对自己多有点责任感?
然而,这些宠物饲养者的应知应会,为什么不少饲养者却好似浑然不知呢?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把饲养宠物这件事想得太简单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某些人过于自私,对宠物的“爱心”超过了对他人安全的关心,只顾忌到自己的情感需求,而忽略了其他人的心理感受与安全顾虑。再就是,相关立法执法有待完善,应当加大惩治力度,提高犯错成本,才能更有效地引起养犬主人的重视,进而规范、约束自身的养犬行为。
有鉴于犬类伤人事件频发,也有专业人士提出,希望未来能像考驾照的科目一考试那样,慢慢增设针对养犬主人的考试,让其掌握养犬方面基础的法律法规以及饲养方面的知识,从而设立理论知识和道德素质方面的门槛。否则,如果养犬主人连基本知识都不具备的话,那后续肯定还会出现很多问题。
养狗先考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宠物需要照顾、培训、社交化,以确保它们不会对他人或其他动物构成威胁。考证制度可以为潜在的养狗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更加了解宠物养育的重要性和挑战,将有助于减少由于无知或疏忽而引起的意外事件。至于如何制定与实施养狗考证制度与办法,有待深入研究,条件具备的地方不妨先行先试。
当然,不能仅仅依靠养狗考证这一举措。社区、政府和相关机构也需共同努力,提高公众对养狗规范的认识,加强狗狗日常行为监管,同时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和服务。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健全健康的宠物文化,使人们更加负责任地对待宠物、对待他人、对待社会,才能有效地解决恶犬伤人等问题,保障公众安全和动物福利。
网友看法
1、网友自在慕慕:有那功夫,让生孩子的人,先考证还能繁荣下一代,富强中国人呢!把狗养的再好能繁荣家族,为国争光吗?只养对的品种,导盲犬和警犬是最大互利的了!
2、网友桑榆未晚咚咚:生孩子之前父母先学习考证更重要[捂脸]多少孩子一辈子毁在原生家庭,毁在了父母的手上!
3、网友房檐斜月照光明:可行,而且把养狗证列入准入类
4、网友王道苍穹:我看行,开车,行医等都要证,没证都违法,养狗本来也是有证的,感觉更要完善一系列法律规范,强迫人们去遵守,本来城市里没有流浪狗,都是人遗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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