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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未成年裸聊并威胁对方被判

据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民事案件,判决平台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男子与未成年人裸聊并在网上发隐私视频 被判一年三个月

2022年夏天,24岁的李某在网上结识了还在读初中的小梅(化名)。两人网恋后,在李某诱骗下,小梅多次与对方进行了视频裸聊,过程中李某通过录屏、截屏获取了小梅裸照、视频。

2022年末,因发生矛盾小梅要求分手。李某便将部分裸照及视频发布在某网络视频App,并扬言要发给她的同学,以此威胁小梅继续与其保持恋爱关系。涉案照片、视频在该平台公开发布数日,收到点赞30+、评论60+。小梅因此受到很大刺激,长时间惧怕外界,深深厌学,社工介入为其提供了心理疏导。

小梅家长得知此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随即被抓获。后经法院审理,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涉案照片、视频仍以“仅自己可见”形式留存后台

虽然李某已受到刑事处罚,但小梅一家人后来得知涉案照片、视频仍以“仅自己可见”的形式留存于李某该网络平台的账号后台, 而当他们致电平台要求删除时,客服以“该信息已不处于公开状态,无法删除”为由拒绝。

出于人身安全考虑、为避免二次伤害,2023年10月,小梅作为原告、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和该网络视频App运营主体某科技公司作为被告连带承担删除侵权视频及文字、并向小梅书面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松江区检察院支持起诉。

被告李某对小梅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同意某科技公司对其账户内的侵权信息作删除处理。

被告某科技公司则辩称,本案被诉的侵权行为由被告李某独立实施,其作为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既没有参与,对李某发布的涉案照片、视频亦不明知或应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中,被告某科技公司经法官释明,对被告李某账户进行永久封禁,清除所有视频内容,并对其注册账户的手机号作出永久禁入平台处理。

男子、平台均担责 被判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将裸照及视频公开发布在网络平台,并针对小梅发布侮辱、威胁言论,网络欺凌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显然构成侵害小梅隐私权,被告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被告某科技公司对于被告李某的侵权事实构成“应当知道”,却未作处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作为网络平台,对于避免其用户发布的信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尤其涉及色情等严重侵权信息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涉案信息明显侵权,审核难度较低,且已公开发布数天,发现该信息并非难事,尤其对于某科技公司这样全国知名的头部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具备充分的审核、信息管理能力及技术可能性。但被告不仅未能审核阻止,甚至任由其在平台留存数天,未作任何处置,最终李某“看到有很多人看,自己有点害怕了”,主动转为“仅自己可见”。平台的不作为显然不符合社会对其平台管控能力的预期。

由于被告某科技公司审理中已自行删除涉案信息,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被告某科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分别向小梅书面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网络欺凌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的欺凌。侵权人通常会发布负面信息、捏造的事实等于社交媒体、即时通讯、游戏等网络平台,目的是利用网络羞辱、刺激受害者。此类行为具有隐秘性、反复性与传播性。由于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预防与控制难度较大,且未成年人无论作为欺凌者或被欺凌者,都较难识别、控制行为的“边界”与“程度”。随着技术不断迭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已成为一项社会性系统工程,除了司法力量的后端保护,更需要家庭、学校、网络服务提供商等网络全流程相关方的共同努力。

对于家长与学校,除了加强对孩子身心发展状况的关注外,还要提高自身与孩子两代人的网络素养和网络法治意识,合理规划学生在家、在校期间的网络使用时长,提升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分析判断能力,在尊重孩子自主权的同时便于及时发现隐患、合理干预。

对网络平台而言,应依法履行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义务,应进一步利用好技术、管理能力,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为祖国美好未来创造清朗网络环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网友看法

1、网友哪怕迷失12600:视频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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